《关于资助本市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8  

一、《通知》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9的精神为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本市修订印发了《关于资助本市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此次修订是文件到期后的重新印发,并延续文件的有效期,不涉及相关待遇调整。

二、什么是资助参保?

答:按照国家及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相关规定,医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困难群众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权益。上述人员的身份经民政部门认定后,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各区医保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三、资助参保的对象有哪些?

答:资助参保的对象包括本市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以下简称特殊救济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

四、资助参保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特殊救济对象、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按其对应的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实行定额资助,个人在参保时缴纳120元,剩余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