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助本市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沪医保规〔2023〕2 号

发布时间:2023-01-18  

各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资助本市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参保

(一)对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保障部门实行全额资助

(二)对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定额资助。个人在参保时缴纳120元,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障部门给予资助

(三)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照城乡低保家庭成员资助标准执行。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困难群众的资助标准,另行发文确定。

  二、资金渠道

  上述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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