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病人的减负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病人,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治疗中发生的自负医疗费。
二、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病人的减负标准是什么?
项目 | 人员 | 原自负比例 | 减负后实际自负比例 | |
门诊大病 费用 | 在职 | 15% | 10% | |
退休 | 8% | 5% | ||
住院或急观起付线以上医疗费用 | 在职 | 15% | 8% | |
退休 | 8% | 4% | ||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 | 门诊 大病 | 在职 | 20% | 10% |
退休 | 20% | 5% | ||
住院 或急观 | 在职 | 20% | 8% | |
退休 | 20% | 4% |
上述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含治疗中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减负后病人实际现金自负的费用,应当与实施药品分类给付前的现金自负费用相同。
三、精神障碍病人的减负范围和具体的标准是什么?
答: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精神障碍病人在本市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自负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精神障碍限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减负85%,自负1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减负92%,自负8%。
四、医保减负与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是如何衔接的?
答:参加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的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和精神障碍等病人,完成自负医疗费减负后,再到总工会按照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保障金。医疗机构已经减负的自负医疗费部分,不纳入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金给付范围。
关于本市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和精神障碍等参保病人门诊大病和住院自负医疗费实行减负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1〕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