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加快推动创新药械临床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医管发〔2023〕33 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创新,推进上海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加快打造全球生物医药研发经济和产业化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进一步完善多元支付机制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重申加快推动创新药械临床应用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措施规定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应在《上海医保药品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及时召开药事会议,充分考虑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竞价药品)及调整适应症药品的临床应用,合理优化本院药品用药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医院用药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新增药品,建立绿色通道纳入临时采购范围。

  (二)创新药械的临床应用纳入卫生健康部门相关专业质控考核。对各级医院的用药目录品种数不设数量限制,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用药目录数量、“药/耗占比”等为理由限制创新药械的配备、使用。

  (三)医保部门对新增谈判、竞价药品前三年实行单列预算,不纳入当年医院医保总额预算,第四年按前三年最高一年使用情况纳入总额预算测算基数。

  (四)医保部门在 DRG/DIP 支付方面对创新药械予以倾斜,提高新技术应用病例支付标准,新技术应用高倍率病例不设控制比例,成规模新技术应用可独立成组。

  二、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五)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各定点医疗机构召开药事会议情况纳入药事质控督查指标。通过实地考核等方式,对医院落实情况予以现场考核督导,促进创新药配备使用。

  (六)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应在常规绩效考核及简报的指标数据(药/耗占比)中剔除创新药械。及时汇总每家医院药事会议等讨论及配备的创新药械种数,在市级医院综合绩效平台和简报中予以展示,推进落实。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将药事会议等召开情况及时向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和各级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报告,便于各级行政部门督查。

  三、加大宣贯解读力度

  (八)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和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对各医疗机构和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开展相关政策培训,并推动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对临床一线加强培训,确保医务人员全面了解创新药械使用支持性政策。

  (九)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应加强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医务、门办、药剂、医保、装备、信息等相关部门的培训指导。

  (十)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时效性,提高不同群体,特别是临床一线医护人员的政策知晓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