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民群众的医疗保障工作,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良好,门诊统筹机制保障适度。为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本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基本原则
(一)待遇不降。“两病”参保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继续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执行,确保“两病”患者门诊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合理用药。对“两病”患者门诊药物治疗,要遵循相关临床诊疗规范,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按国家最新版国家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次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同时杜绝对原研药等未中选品种采用断药、停药等“一刀切”的不合理做法。
(三)综合施策。进一步落实健康上海行动,充分发挥家庭医生守门人的作用,加强慢病管理,实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提质增效。
二、完善本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具体要求
(一)积极推进“两病”健康管理。结合《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的有关任务目标,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推动提升“两病”的知晓率和治疗控制率,以及“两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并将上述要求作为有效服务的指标,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绩效考核。完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
(二)继续实施“两病”长处方。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医保慢性病长处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1+1+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的“两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为其开具“两病”药品一至两个月的用量。
(三)不断完善支付政策。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招采合一。切实做好“两病”用药支付与本市门诊保障政策的衔接,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努力保障药品供应。充分发挥药品采购阳光平台在“两病”药品采购的作用,全面实施公开挂网议价;引入第三方评价系统,引导定点医疗机构科学合理地进行“两病”药品采购,促进“两病”药品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充分利用药品采购阳光平台大数据,不断优化完善符合国家要求、适合上海实际的短缺药品采购供应保障工作机制。
(五)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继续加强对“两病”门诊用药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管,严禁重复配药、超量配药的违规行为。坚决打击贩卖“两病”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
三、其他事项
(一)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二)本市各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两病”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两病”健康宣教,加强社区健康管理,提升居民健康意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两病”用药一致性评价审评和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