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诊查费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29 号

发布时间:2018-07-2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改要求和本市总体部署,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医保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85号),对一、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现就调整后的门急诊诊查费、住院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诊查费

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按附件1所列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床位费

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按附件2所列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一级至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A等病房,超出C 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住B等病房,超出C 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个人不自负。

本通知自2018728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727日。原《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73号)同时废止。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 门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

          2. 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附件1

 

门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

单位:元/人次

项  目

类   别

收费标准

医保支付标准

普通门诊

诊查费

一级医院

10

9

二级医院

18

15

三级医院

25

19

专家门诊

诊查费

二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31

15

二级医院主任医师

41

15

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40

19

三级医院主任医师

50

19

急诊诊查费

二级医院

19

16

三级医院

27

21

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单位:元/

 

  

收费标准

医保支付标准

普通病房

床位费

二级医院A等病房

医院自主确定

45

三级医院A等病房

医院自主确定

58

二级医院B等病房

54

45

三级医院B等病房

68

58

一级医院C等病房

28

28

二级医院C等病房

45

45

三级医院C等病房

58

58

护理医院4人以上病房

22

22

护理医院4人病房

25

25

护理医院3人病房

30

25

护理医院2人病房

42

25

护理医院单人病房

52

25

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