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职责

发布时间:2019-09-19  

机构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夏科家同志,全面负责局系统党的工作、行政工作,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

党组成员、副局长罗惠民同志,协助党组书记负责局系统党的工作,分管统计和信息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协管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联系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党组成员、副局长曹俊山同志,分管医药服务管理处、基金监管处,协管办公室,联系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超同志,分管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待遇保障处,联系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有关医疗补助政策。指导和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负责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进行监管。牵头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管理工作。

  (四)组织拟订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牵头协调开展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等集中采购服务。

  (七)拟定定点医药机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重大政策研究,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保密、后勤管理、信访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医疗保障人才队伍建设。

(三)规划财务和法规处。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预决算、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起草工作。

(四)统计与信息处。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统计与大数据分析工作。建立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各类信息系统建设。承担医保政务“一网通办”工作。

(五)待遇保障处。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医疗补助政策。

(六)医药服务管理处。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工作。

(七)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承担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等集中采购服务工作。

(八)基金监管处。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承担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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