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内设处室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重大政策研究,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保密、后勤管理、信访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医疗保障人才队伍建设。
(三)规划财务和法规处。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预决算、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起草工作。
(四)统计和信息处。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统计与大数据分析工作。建立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各类信息系统建设。承担医保政务“一网通办”工作。
(五)待遇保障处。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医疗补助政策。
(六)医药服务管理处。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工作。
(七)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承担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等集中采购服务工作。
(八)基金监管处。推进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机制,协调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综合评价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督指导医保费用审核责任落实,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等。
(九)行政执法处。医疗保障领域重大、跨区域案件查处及区级执法业务指导,市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日常执法检查,重点领域各类医疗保障定点机构专项检查、疑难案件调查等。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直属机关党委和直属机关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