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本《通知》的政策依据和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中关于公民依法参保、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扎实推进全民参保、应保尽保工作,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规则,制定本通知。
2.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生育保险待遇分为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两项。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性保障,用于保障生育妇女产假期间基本生活;生育医疗费用用于保障生育妇女生育期间基本医疗需求,本市主要包括“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和住院分娩政策内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如何执行?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且继续正常缴费的,自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待遇等待期内发生中断缴费的,待遇等待期重新计算。在职职工、城乡居民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待遇后,3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正常缴费的,不执行上述待遇等待期规定。
4.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生育津贴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政策设置过渡期与正式实施两个阶段执行:
(1)过渡期(2027年4月30日前),生育或流产当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流产前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或流产时处于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的,不影响生育津贴申领。
(2)新政正式实施(2027年5月1日起),申领生育津贴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①生育或流产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②生育或流产前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生育、流产时处于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的,不予享受生育津贴。
5.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已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享受。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待遇;处于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分娩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待遇,不能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剩余额度清算。
为稳妥衔接,设置过渡期为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分娩,分娩当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即便分娩时处于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也可按规定办理生育医疗费补贴剩余额度清算。自2027年5月1日起,分娩时处于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的灵活就业人员,既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待遇,也不能办理生育医疗费补贴剩余额度清算。
6.现已怀孕,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能否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答:待遇享受按照生育时间分情形确定:
(1)生育时间在2027年4月30日前的。生育当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分娩前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2)预产期在2027年5月及以后的。需自2026年10月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正常参保缴费,待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分娩前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可依规申领生育津贴。若发生缴费中断,分娩时仍处于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的,不得享受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相关待遇。
在此提示: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坚持及时参保、连续缴费,避免断保,保障完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7.单位在职人员拟离职待产,后续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中断后3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受职工医保6个月待遇等待期规定的限制。如单位离职后直接转为灵活就业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随即转为灵活就业参保,均可正常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此基础上,生育或流产前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8.参加居民医保人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如何执行?
答:参保人员生育或流产时正常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依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原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在医保待遇中断3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受待遇等待期规定的限制。生育或流产时已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相关待遇;生育、流产前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可依规申领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