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03  

一、为什么要出台《实施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提出,完善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机制,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绩效双控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于2024年8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按照国家要求,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出台了《实施细则》。

二、如何获得医保支付资格?

相关人员按照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不涉及行政许可准入和事前备案),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

三、什么是梯度式记分管理?

医保支付资格管理采用的是类似驾照记分的方式,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区分性质,予以梯度式记分。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才记分,没有责任的不记分,负主要责任的多记分,负一般责任的少记分。轻微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只是少量记分,更多是警示作用。如果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就会产生实质性后果。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达到惩戒的目的,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特别是对一些严重的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将对主要责任人员一次性记满12分,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3年内不得恢复,让欺诈骗保者真正付出代价。

四、相关责任人员对记分情况、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情况有异议的,如何进行申诉?

定点医药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对记分情况、年度内累计记分情况、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情况存在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陈述申辩材料需经本人签字和所在定点医药机构盖章确认。逾期未申辩的,视为无异议。

五、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记分处理后,如何进行记分修复?

相关人员提出记分修复申请的,经其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人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取减免记分、缩减暂停或终止期限等修复措施:

(一)相关人员学习医保政策法规后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考试,年度内可减免1分。

(二)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国家、市级、区级统一组织的医保管理工作,年度内每有效参与一次可减免1分,最多不超过2次。

修复记分后,涉及登记备案状态调整的,年度内缩短暂停或终止时限至多1个月。一次性记满12分的,不予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