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实施《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8  

  一、《通知》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3、《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

  二、《通知》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通知》将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两项规定纳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1、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2、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三、适用不予处罚清单的条件是什么?

  1、违法行为涉及医保基金结算总金额2000元以下的;

  2、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的;

  3、及时改正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足额退还涉案医保基金,没有造成医保基金实际损失的;

  4、未引发举报投诉、媒体负面报道等后果的。

  四、除了《通知》规定之外,还有其他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吗?

  其他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