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增强医保医师诚信服务意识,减少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修订了《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明确记分满12分、恢复医保支付后重新累计记分;二是为了实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违规行为在医师记分管理中的落地实施,补充、完善了记分标准中相应的违规行为;三是规范了复核期限,完善了记分告知程序;四是按照市、区两级监管分工的原则,对局监督检查所和各区医保局职责进行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