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为加强对本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协议化管理,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此次修订是文件到期后的重新印发。
2.《办法》修订是否涉及协议管理规定的变化?
此次修订《办法》,仅调整了文件中个别规范性表述,不涉及相关协议管理规定的变化,主要是删除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定义中关于“具有法人资质”的表述,以及按规定调整市医保局监督检查所的职能定义表述。
3.《办法》还作了哪些方面的完善?
《办法》增加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的内容。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沪民规〔2021〕8 号),从进一步发挥行业管理作用的角度,对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中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主动向服务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