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为加强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管理,原市人社局(医保办)制定印发了《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意见》(沪人社规〔2017〕4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41号)。此次修订是上述两个文件到期后,予以合并、修订并重新印发。
2.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医疗范围是否有变化?
按照待遇平稳的原则,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保持不变,仍为:“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3.《通知》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优化完善?
《通知》主要作了三方面的优化完善:
一是在兼顾医疗进步和临床安全规范基础上,将恶性肿瘤患者享受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期限由原18个月调整为24个月,适度延长了待遇享受的时间。同时,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的医疗待遇期限仍保持5年不变。二是从优化服务管理角度出发,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实际,对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予以审核延长。三是近年来,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登记办理,已从医保经办机构扩展到了具有门诊大病资质的医疗机构,方便了参保患者。此次修订对上述便民办理举措予以了固化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