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9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文件有效期届满。《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修订后重新发布,作为市政府文件的配套文件,《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同步修订。

二、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修订前的《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0号)规定保持一致。

三、被征地人员完成一次性缴费后,医保待遇如何享受?

答:被征地人员完成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就业阶段人员在其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可享受相应的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养老阶段人员,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四、被征地就业阶段人员发生就业状况变化的,医保待遇如何享受?

答:被征地就业阶段人员在其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就业状况发生变化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可相应中止或恢复累计。即就业期间一次性缴费的待遇期中止,停止就业后再恢复累计。

五、被征地就业阶段人员到龄前如果医保待遇期满,还能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

答:被征地就业阶段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且未就业的,不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但是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六、修订后的文件从何时起实施?

答:修订后的文件从202241日起实施。

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2〕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