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7  

一、 制定依据

2016年12月,市政府制定《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16〕10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工作,市医保局、市财政局、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制定《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 号)。

二、 主要内容

《通知》是原有政策的延续,不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通知》按照“固化实施、规范调整”的原则对原文件内容进行微调:

一是规范名称表述。与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表述一致,将“商业医疗保险”改为“商业健康保险”,包含重疾险等非医疗保险类的健康保险产品。

二是固化已有政策。明确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自愿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还可为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子女购买“沪惠保”。

    三是调整机构名称。根据机构改革实际,将“保监会”、“上海保监局”等机构名称分别修改为“银保监会”、“上海银保监局”。


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