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1-11-17  

1、问:为什么要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答:2020123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121日起施行。市医保局依据该文件精神,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本市定点管理政策,旨在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2、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共10条,主要内容为:

(一)市医保局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市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区医保局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指引。

(二)关于申请条件,《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原则上应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对配套城市总体规划、适应城市新发展规划的需要、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可适当放宽运营时限要求。同时明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独立的内部医保管理部门。

(三)明确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四)为平稳有序推进医保协议管理相关工作,明确协议期限一般为2年。

(五)结合本市市区两级医保管理现状,明确市区医保部门职责,细化经办机构定点管理流程,相关办理时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

(六)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3、问:《通知》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有影响吗?

     答:此次制定《通知》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无影响。


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1〕1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