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院前急救医疗费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09  

1、问:为什么要修订《关于本市院前急救医疗费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

答: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本市院前急救医疗费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沪医保〔2001〕20号,以下简称《院前急救》)将于2021年8月15日到期。为加强医保管理,并结合经办操作流程的调整优化和部分医疗急救中心(救护站)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2、问:《院前急救》有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一是政策对象范围扩大,原政策中“城镇职工描述均修改为参保人员

二是因部分医疗急救中心(救护站)纳入医保定点,文件增加实时结算相关表述,具体内容为:市、区医保中心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向定点医疗急救中心(救护站)或参保人员支付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并对相关费用进行审核。

三是对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残疾军人伤残等级由原政策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修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

四是离休干部申请报销院前急救医疗费时,无需再出示本人原公费医疗证(卡)。

五是根据机构改革后委办局新名称和职能调整,做相应修订。

六是根据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要求,增加了文件有效期。

3、问:修订《院前急救》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有影响吗?

答:此次修订《院前急救》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无影响。

关于本市院前急救医疗费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  沪医保规〔2021〕1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