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为什么要修订《关于本市院前急救医疗费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
答: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本市院前急救医疗费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沪医保〔2001〕20号,以下简称《院前急救》)将于2021年8月15日到期。为加强医保管理,并结合经办操作流程的调整优化和部分医疗急救中心(救护站)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2、问:《院前急救》有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一是政策对象范围扩大,原政策中“城镇职工”描述均修改为“参保人员”。
二是因部分医疗急救中心(救护站)纳入医保定点,文件增加实时结算相关表述,具体内容为:市、区医保中心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向定点医疗急救中心(救护站)或参保人员支付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并对相关费用进行审核。
三是对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残疾军人伤残等级由原政策“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修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
四是离休干部申请报销院前急救医疗费时,无需再出示本人原公费医疗证(卡)。
五是根据机构改革后委办局新名称和职能调整,做相应修订。
六是根据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要求,增加了文件有效期。
3、问:修订《院前急救》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有影响吗?
答:此次修订《院前急救》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