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7  

一、修订背景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至2021年8月15日有效期届满。

《通知》是医保、卫生部门为了保证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实施,加强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实施以来,对方便行动不便参保人员配药、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需要继续实施。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事前提示。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显要位置设置代配药登记提示,在就诊前明确告知参保人员门诊代配药需要登记,以及登记所需证件、相应流程等注意事项,起到加强对代配药人员的事前提示的作用。

二是优化事中操作。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代配药登记、管理工作,并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将代配药登记、管理嵌入医院信息系统,方便门诊医师及医院指定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运用科技手段,优化操作路径,提高代配药制度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强化预警监管。要求医定点疗机构针对代配药人群中“多卡聚集”等涉嫌欺诈骗保的高危行为,加强院内预警,通过加强对持多张社保卡代配药受托人身份核验等方式,在尽量减少对正常代配药需求影响的情况下,扎牢篱笆,不给药贩子可乘之机。


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1〕1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