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30  

1、问: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答: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规定,《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设施》)于2021815日到期。为此,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需对《医疗服务设施》进行修订后重发。

2、问:《医疗服务设施》有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一、删除了部分已取消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具体为:删除了第四条第五条(五)中 “门急诊输液租用躺椅费”相关表述。

二、修改了部分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名称。具体为:

1.第五条(三)中的“灼伤病房住院床位费”,修改为“层流洁净病房住院床位费”;

2.第五条(四)中的“心脏监护病房(CCU)、重症监护病房(ICU)、层流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修改为“监护病房住院床位费”;

3.第五条(六)“母婴同室产妇住院床位费”,修改为“新生儿床位费”;

三、调整了部分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2011将原不予支付的“门诊煎药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故在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费用中予以删除。

四、根据机构改革后委办局新名称和职能调整,做相应修订。具体涉及到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相关内容。

五、根据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要求,删除了应用解释部门,增加了文件有效期。同时将“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管理办法”。

3、问:修订《医疗服务设施》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有影响吗?

答:此次修订《医疗服务设施》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无影响。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1〕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