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相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至7月实施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27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从2019年起,本市将在每年6月底,经国家统计部门核准后,发布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本市相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重要参考。为此,自2020年起,本市相关民生保障待遇的调整时间从4月推迟至7月,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职工医保有关待遇标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象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2019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情况等,统筹研究2020年本市上述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工作,在7月1日前及时发布。本市正在通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加大价格临时补贴力度的方式,保障好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