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本市医疗机构新增定点

二、办理依据

(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6〕32号)
(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医保中心〔2016〕60号)
(三)《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补充通知(沪医保中心〔2016〕101号)

三、申请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年以上,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提供药品安全、有效;
3、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相关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保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
5、配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能保证24小时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6、严格执行本市医保有关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四、办理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原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签名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复印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从业药师和药师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9从业药师和药师胸牌或《上海市药学服务证》复印件每人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 药店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
药店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
11药店经营场所平面图原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2药店所处位置的地理分布图原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如无,可书面承诺无违规记录)原件或复印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书面承诺必须为原件
14零售药店承诺书原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签名
15《价格服务承诺书》(大型经济药房提供)原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签名

注:①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材料,两者核对一致后收取复印件;
②如有上述材料,则必须提供。

五、办理地点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负责接收本辖区内零售药店的申请工作。

序号 区医保事务中心 地址 电话

六、办理期限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至初评结果上报的期限为45个工作日(核实情况、专家咨询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到初评结果至网站公示的期限为45个工作日(核实情况、专家咨询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此项目不收费。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申请办理进度情况和申请结果的权利。
(二)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本机构符合申请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义务;
3、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实地勘察、协商谈判、验收等工作的义务。

九、操作流程

十、办理机构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十一、部门工作职责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规划、评估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医保相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相关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配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及市医保中心做好辖区内医保管理及经办服务工作。

十二、表格下载

《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基本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