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本市医疗机构新增定点

二、办理依据

(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6〕32号)
(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医保中心〔2016〕60号)
(三)《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补充通知(沪医保中心〔2016〕101号)

三、申请条件

1、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相关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与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保工作 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保工作的人员;
6、配备符合本市医保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四、办理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原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签名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机构设置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
《上海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
6科室设置名册原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8《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9 医用房屋的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
医用房屋的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
10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如无,可书面承诺无违规记录)原件或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书面承诺必须为原件
11机构符合市(区)区域卫生规划的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2医疗机构承诺书原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签名
13其他资料原件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签名

注:①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材料,两者核对一致后收取复印件;
②如有上述材料,则必须提供。

五、办理地点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负责接收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申请工作。

序号 区医保事务中心 地址 电话

六、办理期限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至初评结果上报的期限为45个工作日(核实情况、专家咨询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到初评结果至网站公示的期限为45个工作日(核实情况、专家咨询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此项目不收费。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申请办理进度情况和申请结果的权利。
(二)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本机构符合申请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义务;
3、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实地勘察、协商谈判、验收等工作的义务。

九、操作流程

十、办理机构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十一、部门工作职责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规划、评估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医保相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相关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配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及市医保中心做好辖区内医保管理及经办服务工作。

十二、表格下载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