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违反医保规定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6-22  
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违反医保规定行政处罚案
案件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违反医保规定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医保罚决字第2220220017号
被处罚人(单位)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
机构代码1231022642505766XW
法定代表人王根在
处罚事由该机构存在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内的诊疗项目充当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内的其他诊疗项目;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诊疗项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允许本单位注册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行为。
处罚依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1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