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零差率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2019〕105 号

发布时间:2019-09-02  

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实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零差率销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对于不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自2019年12月20日起,应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销售,不得加价销售。零差率实施后,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现行的医疗器械购进价销售,不得随意提高购进价。本市其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同步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