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20〕30 号

发布时间:2020-04-08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沪医保医管〔2019〕110号)、《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和药品集中采购续签结果,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和调整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医保个人定额自负药品中的肿瘤靶向药应按照《关于本市试行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496号)文件要求实行“定医院、定医生、定指征”的“三定”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临床药师队伍参与药品的用药管理,具有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医保大病登记资格,原则上应具备基因检测能力。开具该类药物处方的医生必须为相关临床科室主治以上级别医师,具体名单由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上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使用该类药物的,应纳入门诊大病“登记管理”,并限于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大病登记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为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使用肿瘤靶向药物的,应及时主动办理家庭医生签约。

实行医保个人定额自负的药品采购价和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调整后,调整之前住院的病人在执行日起的45天内出院结算,如使用的医保个人定额自负药品是按原采购价采购的,可仍按原采购价结算,个人定额自负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差额部分由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20年4月20日执行。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0年4月8日


 

附件:

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序号

调整类型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包装

个人定额

自负标准(元)

备注

1

新增

舒尼替尼

胶囊

12.5mg*28粒/盒

1190

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2

新增

吉非替尼

片剂

0.25g*10片/板/盒

90

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3

新增

吉非替尼

片剂

0.25g*10片/板*3板/袋*1袋/盒

270

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4

调整

阿比特龙

片剂

0.25g*60片/瓶/盒

2440→570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调整

阿比特龙

片剂

0.25g*120片/盒

4880→1120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

调整

阿比特龙

片剂

250mg*120片/瓶

6500→7800

Janssen-Cilag International N.V.(Patheon Inc.)(Janssen-Cilag S.P.A.分包装)

7

调整

阿比特龙

片剂

0.25g*60片/盒

2360→1280

江西山香药业有限公司

8

调整

阿比特龙

片剂

0.25g*120片/盒

4720→2570

江西山香药业有限公司

9

调整

阿比特龙

片剂

0.25g*120片/盒

5120→2290

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

说明:“序号”1-3为新增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序号”4-9为调整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