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提升本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诊疗需求,进一步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19号)要求,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调整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减张美容缝合费”等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医疗机构根据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等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价格,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坚持公益属性,关注项目价格,减轻患者就医负担,让利于民。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三、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指南和管理要求,规范化开展美容整形医疗服务,确保服务高效优质、质价相符,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四、各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价格公示和事先告知制度,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以及投诉渠道等事项内容,确保患者知情权,由患者自愿选择,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按要求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
本通知自2026年1月23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指导解释工作。
附件: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