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 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医管发〔2025〕17 号

发布时间:2025-06-12  

各区医保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定点机构签订长护协议,组织开展协议管理、费用审核结算、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并在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的长护协议范本基础上,制定本市长护协议文本。

各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保局)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并对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医保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具体经办工作。

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市医保局应当根据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等情况,统筹规划本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配置,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区医保局根据本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配置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指引,并报市医保局备案。

三、除价格管理暂按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规定执行外,其他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以及机构确定、动态管理及经办服务管理相关要求,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属于《办法》规定的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五、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护理(原居家上门照护)、社区护理(原社区日间照护)和机构护理(原养老机构照护,及《办法》规定的其他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六、市医保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结算相关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其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居家护理(原居家上门照护)费用,按照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七、市医保中心组织开展以履约考核形式为主的绩效考核。除《办法》规定的协议续约程序以外,可由区医保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统一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合格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

八、市医保中心应向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统一的服务合同范本、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范本和定点标识。

九、区医保局应加强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长护服务机构符合《办法》规定的人员配备、信息管理等要求。

十、涉及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具体要求的,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25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71日。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继续按原服务协议履行,服务协议期满经考核后确定是否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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