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调整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特级护理”等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通知附件1所列服务项目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护理服务的收费项目范围,所列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同时,修订本市现行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价格项目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现金自负10%,其余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按要求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5年4月3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