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调整本市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5〕8 号

发布时间:2025-04-15  

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要求,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调整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临床量表评估(自评)”等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附件所列服务项目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临床量表评估服务的收费项目范围,所列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二、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价格项目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现金自负10%,其余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按要求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5年4月3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