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医保待遇发〔2024〕11 号

发布时间:2024-05-28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支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根据《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管理办法》(沪卫规〔202410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461日(含)之后生育或者流产的符合条件的参保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500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300元计发;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

二、各区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采取管用高效措施办法,确保生育保障待遇落实到位,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