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取卵术”等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工伤保险支付范围(见附件),所列服务项目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服务的收费项目范围,所列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二、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现金自负10%,其余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进行有关治疗发生的费用,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四、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进行有关治疗发生的自负费用,可以按照本市医保综合减负有关规定纳入综合减负。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执行分类自负政策。本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实行分类自负。
五、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做好费用结算工作。
六、各区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对辖区内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七、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序号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 内容 |
计价 单位 |
价格标准(元) |
说明 |
支付办法 |
备注 |
1 |
013112010010000 |
取卵术 |
服务产出:通过临床技术操作获得卵母细胞。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穿刺、取卵、卵泡冲洗、计数、评估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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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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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 |
支付次数最多3次/人 |
2 |
013112010020000 |
胚胎培养 |
服务产出:在培养箱中将精卵采取体外结合形式进行培养。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受精、培养、观察、评估等获得胚胎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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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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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 |
支付次数最多3次/人 |
3 |
013112010020001 |
胚胎培养-囊胚培养(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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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1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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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 |
支付次数最多3次/人 |
4 |
013112010030000 |
组织/体液/细胞冷冻(辅助生殖) |
服务产出:将辅助生殖相关组织、体液、细胞进行冷冻。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将辅助生殖相关组织、体液、细胞转移至冷冻载体,冷冻及解冻复苏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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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次 |
医院自主确定 |
“组织/体液/细胞冷冻(辅助生殖)”每管每次(管·次)价格含冷冻当天起保存2个月的费用,不足2月按2月计费。冻存结束前只收取一次。 |
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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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13112010040000 |
组织/体液/细胞冷冻续存(辅助生殖) |
服务产出:将冷冻后的辅助生殖相关组织、体液、细胞持续冻存。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将冷冻后的辅助生殖相关组织、体液、细胞持续冻存至解冻复苏前或约定截止保存时间,期间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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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月 |
医院自主确定 |
辅助生殖相关组织、体液、细胞冷冻后保存超过2月的,按每管每月(管·月)收取续存费用,不足1月按1月计费;不得重复收取“组织/体液/细胞冷冻(辅助生殖)”费用。 |
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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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13112010050000 |
胚胎移植 |
服务产出:将胚胎移送至患者宫腔内。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胚胎评估、移送至患者宫腔内过程中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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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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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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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13112010050001 |
胚胎移植-冻融胚胎(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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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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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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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13112010060000 |
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 |
服务产出:将通过临床操作获取的未成熟卵进行体外培养。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未成熟卵处理、培养、观察、评估、激活过程中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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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医院自主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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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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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13112010070000 |
胚胎辅助孵化 |
服务产出:将胚胎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将透明带制造一处缺损或裂隙,提高着床成功率。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筛选、调试、透明带处理、记录过程中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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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医院自主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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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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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13112010080000 |
组织、细胞活检(辅助生殖) |
服务产出:在囊胚/卵裂期胚胎/卵母细胞等辅助生殖相关的组织、细胞上分离出检测标本。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筛选、评估、透明带处理,吸取分离标本过程中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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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胚胎(卵) |
1560 |
从第2个胚胎(卵)开始,每个按照780元收费,最高不超过6240元。 |
乙类 |
支付次数最多3次/人 |
11 |
013112010090000 |
人工授精 |
服务产出:通过临床操作将精液注入患者宫腔内。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精液注入、观察等过程中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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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900 |
|
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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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013112010090100 |
人工授精-阴道(宫颈)内人工授精(扩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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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900 |
|
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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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13111000010000 |
精子优选处理 |
服务产出:通过实验室手段从精液中筛选优质精子。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精液采集、分析、处理、筛选、评估过程中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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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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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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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013111000020000 |
取精术 |
服务产出:通过手术方式获取精子。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穿刺、分离、获取精子评估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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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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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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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013111000020001 |
取精术-显微镜下操作(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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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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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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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013112010100000 |
单精子注射 |
服务产出:将优选处理后精子注射进卵母细胞,促进形成胚胎。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将精子制动、吸入,注入卵母细胞胞浆等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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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次 |
2800 |
从第2卵开始,每卵按10%收取,总价最多不超过6720元。 |
乙类 |
支付次数最多3次/人 |
17 |
013112010100001 |
单精子注射-卵子激活(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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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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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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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价格项目中的组织/体液/细胞,主要指卵母细胞(极体)、胚胎、囊胚、精液、精子等与辅助生殖相关。 2.价格项目中的“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手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 3.价格项目中的“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况,具体的加/减收标准(加/减收率或加/减收金额)由各地依权限制定;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的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 4.价格项目中的“扩展项”,指同一项目下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只扩展价格项目适用范围、不额外加价的一类子项,子项的价格按主项目执行。 5.价格项目中的“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培养液、冷冻保护液、冷冻液、解冻液、辅助生殖用液、试管、载杆载体辅助生殖器皿及装置、冲洗液、润滑剂、灌洗液、棉球、棉签、纱布(垫)、护垫、衬垫、手术巾(单)、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注射器、滑石粉、防渗漏垫、标签、可复用的操作器具、冲洗工具。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6.价格项目中的“取卵术”,不包含超声引导,医疗机构在超声引导下取卵可参照本地“临床操作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或B超)引导”项目+“取卵术”计费。 7.价格项目中的“组织/体液/细胞冷冻(或冷冻续存)”,价格构成中“解冻复苏”指卵母细胞(极体)、精液、精子等与辅助生殖相关的解冻复苏,不包含胚胎、囊胚的解冻操作,“管”指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装载辅助生殖组织、体液或细胞所需的试管、载杆等载体。 8.价格项目中的“胚胎移植”加收项“冻融胚胎”,指解冻复苏的胚胎(含囊胚)。 9.价格项目中的“取精术”加收项“显微镜下手术切开取精”,指在显微镜下完成切开睾丸/附睾获取精子的操作过程。 10.价格项目中的“单精子注射”,计价单位“卵·次”指每卵每次。 11.价格项目中所列“穿刺”为主项操作涉及的必要穿刺技术。 12.价格项目中涉及“包括......”“......等”的,属于开放型表述,所指对象不仅局限于表述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未列明的同类事项。 13.医院自主定价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在开展前将收费等情况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14.“支付次数最多3次/人”是指“同一医疗机构支付次数最多3次/人”。 15. 本市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331306001、311201037、311201040、311201061、311201063、311201062、311201041、311201044、311201059、311201060、311201045、311201046、311100019、311100006b、311100007、311100008、311201043、311201035等项目同步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