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保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病种分值付费医疗机构范围的通知
沪医保医管发〔2024〕3 号
发布时间:2024-01-24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关要求,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按病种分值(DIP)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现就明确相关医疗机构付费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纳入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的医疗机构范围。提供医保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均纳入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范围。具体医疗机构范围及管理方式以每年总额预算管理年度清算时为准。

  2.参加DRG付费的医疗机构范围。在纳入本市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的医疗机构中,属于市级总额预算管理的三级医疗机构,其适宜病例均纳入DRG付费范围(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除外)。本市DRG付费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3.参加DIP付费的医疗机构范围。在纳入本市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的医疗机构中,不属于市级总额预算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适宜病例均纳入DIP付费范围。

  4.做好多元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同。视医保支付改革进展及医疗机构住院服务实际,做好DRG、DIP、长期住院按病种分值床日付费及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等多元支付方式合理衔接,围绕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的健康需要,助推建立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完善配套机制,确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医保DRG付费机构名单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保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病种分值付费医疗机构范围的通知
沪医保医管发〔2024〕3 号

发布时间:2024-01-24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关要求,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按病种分值(DIP)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现就明确相关医疗机构付费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纳入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的医疗机构范围。提供医保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均纳入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范围。具体医疗机构范围及管理方式以每年总额预算管理年度清算时为准。

  2.参加DRG付费的医疗机构范围。在纳入本市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的医疗机构中,属于市级总额预算管理的三级医疗机构,其适宜病例均纳入DRG付费范围(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除外)。本市DRG付费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3.参加DIP付费的医疗机构范围。在纳入本市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的医疗机构中,不属于市级总额预算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适宜病例均纳入DIP付费范围。

  4.做好多元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同。视医保支付改革进展及医疗机构住院服务实际,做好DRG、DIP、长期住院按病种分值床日付费及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等多元支付方式合理衔接,围绕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的健康需要,助推建立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完善配套机制,确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医保DRG付费机构名单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保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病种分值付费医疗机构范围的通知 沪医保医管发〔2024〕3 号

发布时间:2024-01-24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关要求,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按病种分值(DIP)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现就明确相关医疗机构付费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纳入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的医疗机构范围。提供医保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均纳入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范围。具体医疗机构范围及管理方式以每年总额预算管理年度清算时为准。

  2.参加DRG付费的医疗机构范围。在纳入本市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的医疗机构中,属于市级总额预算管理的三级医疗机构,其适宜病例均纳入DRG付费范围(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除外)。本市DRG付费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3.参加DIP付费的医疗机构范围。在纳入本市住院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的医疗机构中,不属于市级总额预算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适宜病例均纳入DIP付费范围。

  4.做好多元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同。视医保支付改革进展及医疗机构住院服务实际,做好DRG、DIP、长期住院按病种分值床日付费及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等多元支付方式合理衔接,围绕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的健康需要,助推建立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完善配套机制,确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医保DRG付费机构名单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