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工作要求,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急诊诊查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与标准,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4月7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本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