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相关待遇衔接工作的通知 沪医保待遇〔2023〕1 号

发布时间:2023-01-09  

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升医疗救助服务效率和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助参保

(一)在每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登记缴费期内符合本市资助参保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参加次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资助。

(二)在每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登记缴费期内不符合本市资助参保条件的,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自行缴费参保;集中登记缴费期结束后或次年年,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新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全年标准予以资助。

二、关于门急诊起付线补助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低保人员门急诊起付线费用进行全额补助。门急诊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中不含起付线补助费用。

三、关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住院医疗救助内容包括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和职保门诊大病、居保大病治疗所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

(二)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救助对象,其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并经外省市基本医保、本市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等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三)对当年度新认定的救助对象,其纳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予医疗救助。其中,对上年度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时,不占用当年度救助额度。

(四)救助对象户籍所属区发生变动的,原则上由迁入区对尚未进行救助的自负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并与迁出区做好信息核对工作,做到应救尽救,同时避免重复报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