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积极发挥互联网诊疗服务优势,减少参保患者就诊交叉感染风险,全力阻断疫情传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和《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规〔2019〕4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已纳入本市医保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在获得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后,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依法依规为部分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提供在线复诊服务。
二、服务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互联网+”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规定要求,遵守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在知情同意、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向参保患者提供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对诊治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的“互联网+”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中已收取药品费用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开展药品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也可向患者提供处方,方便患者至零售药店购药。
三、服务价格
(一)鼓励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免费开展针对新冠肺炎的网上义务咨询、居家医学观察指导等服务,引导患者有序就医,缓解线下门诊压力。
(二)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发挥互联网诊疗的优势,按照诊疗规范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服务。本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复诊服务收费不区分医师级别,收费标准暂按“普通门诊诊查费”等项目收取。
(三)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应当将服务和收费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四、医保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与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同等的支付政策,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医保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医保支付标准均按普通门诊诊查类项目支付。
五、药品采购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同时伴随有提供药品服务的,应按照本市医药招标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阳光平台”)采购相关药品。
六、身份核验
参保患者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进行医保服务医师、参保患者电子实名认证。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保服务医师和参保患者实名管理,确保患者与结算对象一致。
七、结算办法
“互联网+”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医保经办机构。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统一结算。医保结算费用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
八、其他
(一)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市医保监督部门要按照“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内涵,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服务加强监管和协议管理,避免出现虚构医药服务、分解服务、虚报价格、串换诊疗项目等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速从严处理。
(二)做好舆论引导。要做好互联网诊疗服务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参保患者有序就医,减少线下交叉感染,助力全市疫情防控。
(三)疫情结束后,要做好评估总结工作,形成“互联网+”医保管理长效机制,推动“互联网+”更好地服务广大医保患者。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