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精神障碍患者在住院期间外出门急诊就医的费用实行医保零星报销的通知 沪医保待遇〔2019〕81 号

发布时间:2019-09-09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为了缓解参保精神障碍患者在住院期间外出门急诊就医费用报销困难的矛盾,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本市对参保精神障碍患者在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外出门急诊就医的相关费用实行医保零星报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星报销范围

参保精神障碍患者在本市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患有较严重的躯体性疾病而在该院现有医疗条件下不能得到诊治、经医院允许外出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符合本市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零星报销范围。

二、零星报销管理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参保精神障碍住院患者外出门急诊就医相关费用零星报销的管理工作。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零星报销的集中受理、审核和支付工作。各单位应做好精神专科医疗机构零星报销办理的指导工作,并加强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负责本院精神障碍患者外出门急诊就医费用医保零星报销所需资料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各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严格把握外出门急诊就医的指征,按照医保有关政策及时审核相关费用,审核后统一至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