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衔接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医保待遇发〔2022〕36 号

发布时间:2022-09-15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2号),现就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和长护险待遇衔接若干问题规范如下:

一、评估对象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申请期末评估的,评估期间不因有效期到期影响,继续享受原长护险待遇。期末评估结果生效后,如原评估结果仍在有效期内的,原评估结果自动失效。

二、评估对象对期末评估或状态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评估的,评估期间,可继续享受原长护险待遇。复核评估结果生效后,按复核评估结果享受长护险待遇。终核评估期间长护险待遇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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