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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医用耗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完善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医管发〔2022〕18 号
发布时间:2022-04-15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现将部分医用耗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完善支付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医保支付范围

  将“腹壁修复材料”等30个医用耗材条目新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见附件1。

  二、完善医保支付办法

  (一)新纳入耗材实行甲乙分类管理。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耗材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耗材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部分医用耗材探索按绩效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调整部分已纳保耗材支付办法。参保人员进行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心脏介入治疗,以及使用骨内固定材料、心脏起搏器、脑起搏器、心脏瓣膜、密网支架、门诊用造口袋等耗材发生的费用,调整为按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有关事项

  上述按比例支付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对象参照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减少浪费。做好耗材明细和费用上传工作,确保参保人员能及时享受待遇。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区医疗保障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用耗材条目

     2.调整支付办法耗材条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

关于部分医用耗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完善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医管发〔2022〕18 号

发布时间:2022-04-15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现将部分医用耗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完善支付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医保支付范围

  将“腹壁修复材料”等30个医用耗材条目新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见附件1。

  二、完善医保支付办法

  (一)新纳入耗材实行甲乙分类管理。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耗材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耗材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部分医用耗材探索按绩效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调整部分已纳保耗材支付办法。参保人员进行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心脏介入治疗,以及使用骨内固定材料、心脏起搏器、脑起搏器、心脏瓣膜、密网支架、门诊用造口袋等耗材发生的费用,调整为按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有关事项

  上述按比例支付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对象参照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减少浪费。做好耗材明细和费用上传工作,确保参保人员能及时享受待遇。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区医疗保障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用耗材条目

     2.调整支付办法耗材条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

关于部分医用耗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完善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医管发〔2022〕18 号

发布时间:2022-04-15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现将部分医用耗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完善支付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医保支付范围

  将“腹壁修复材料”等30个医用耗材条目新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见附件1。

  二、完善医保支付办法

  (一)新纳入耗材实行甲乙分类管理。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耗材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耗材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部分医用耗材探索按绩效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调整部分已纳保耗材支付办法。参保人员进行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心脏介入治疗,以及使用骨内固定材料、心脏起搏器、脑起搏器、心脏瓣膜、密网支架、门诊用造口袋等耗材发生的费用,调整为按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有关事项

  上述按比例支付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对象参照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减少浪费。做好耗材明细和费用上传工作,确保参保人员能及时享受待遇。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区医疗保障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用耗材条目

     2.调整支付办法耗材条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