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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2〕16 号
发布时间:2022-03-23

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新冠病毒检测策略,服务疫情防控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附件所列项目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试剂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市现行医疗器械零差率销售政策执行。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群众知情同意工作,并接受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2日

  

关于新增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2〕16 号

发布时间:2022-03-23

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新冠病毒检测策略,服务疫情防控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附件所列项目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试剂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市现行医疗器械零差率销售政策执行。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群众知情同意工作,并接受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2日

  

关于新增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2〕16 号

发布时间:2022-03-23  

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新冠病毒检测策略,服务疫情防控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附件所列项目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试剂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市现行医疗器械零差率销售政策执行。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群众知情同意工作,并接受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