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和 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1〕26 号

发布时间:2021-09-10  

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及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

)加强药品价格信息公开定点药店销售的医保目录内药品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上传零售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建立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参考定点医疗机构在“阳光平台”采购同企业同品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信息,结合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建立价格“红黄线”监测预警机制

)加强与医保结算联动医疗保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将根据上传价格,对定点药店的药品结算费用进行审核。对于定点药店未在“阳光平台”上传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超出上传价格的药品费用,直接从定点药店医保结算费用中扣减。

二、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及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管理

(一)规范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上传。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及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企业依照阳光采购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系统升级或接口改造,实现与“阳光平台”的互联互通,及时、准确、完整的上传中药饮片及配方颗粒的采购、单据、出入库等数据。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市药事所每季度对各定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阳光平台”采购总金额及品种数与同期医保结算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并将结果通报区医保部门。对中药饮片“阳光平台采购总金额及品种数与医保结算数据存在明显不合理差异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与医保结算联动。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市医保中心的要求,做好中药饮片结算数据的规范上传。市医保中心将根据市药事所提供的采购数据,与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医保结算数据进行比对。对规定期限阳光平台无对应采购记录的中药饮片费用,直接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费用中扣减。

(四)规范配方颗粒采购管理。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在“阳光平台”如实填报外省市采购价格(无外省市价格的须签署承诺书)。市药事所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第三方组织,综合外省市价格、市场行情以及生产工艺等因素,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议价参考信息。逐步探索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在“阳光平台”直接进行议价采购。

上述管理要求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药事所和市医保中心根据管理职责另行制定。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应对照上述管理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各区医保部门应配合做好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政策宣传和监督指导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