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硼替佐米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21〕70 号

发布时间:2021-08-10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沪医保医管〔2019〕110号)、《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和《关于本市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1〕12号)等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调整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序号

调整类型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包装

个人定额

自负标准(元)

备注

1

调整

硼替佐米

注射剂

1.0mg*1瓶/瓶

900→200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调整

硼替佐米

注射剂

2.5mg/瓶/盒

360→410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调整

硼替佐米

注射剂

3.5mg*1瓶/瓶

2360→540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调整

硼替佐米

注射剂

1mg/

900→220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5

调整

硼替佐米

注射剂

3.5mg/

2360→570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