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沪医保医管〔2019〕110号)、《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的文件精神和药品集中采购续签结果,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和调整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详见附件)。
医保个人定额自负药品中的肿瘤靶向药应按照《关于本市试行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496号)文件要求实行“定医院、定医生、定指征”的“三定”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临床药师队伍参与药品的用药管理,具有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医保大病登记资格,原则上应具备基因检测能力。开具该类药物处方的医生必须为相关临床科室主治以上级别医师,具体名单由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上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使用该类药物的,应纳入门诊大病“登记管理”,并限于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大病登记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为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使用肿瘤靶向药物的,应及时主动办理家庭医生签约。
实行医保个人定额自负的药品采购价和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调整后,调整之前住院的病人在执行日起的45天内出院结算,如使用的医保个人定额自负药品是按原采购价采购的,可仍按原采购价结算,个人定额自负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5月20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 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5月13日
附件:
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序号 | 调整类型 | 药品名称 | 剂型 | 规格包装 | 个人定额 自负标准(元) | 备注 |
1 | 新增 | 索拉非尼 | 片剂 | 0.2g*10片/板*3板/盒 | 310 | 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2 | 调整 | 索拉非尼 | 片剂 | 0.2g*60片/盒 | 2280→3420 | Bayer AG |
3 | 调整 | 索拉非尼 | 片剂 | 0.2g*60片/盒 | 1590→2390 | 江西山香药业有限公司 |
4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1.0mg/支/盒 | 620→110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
5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3.5mg/支/盒 | 1630→310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
6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3.5mg*1瓶 | 2250→2360 | Janssen-Cilag International N.V.(BSP Pharmaceuticals S.p.A.)(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分包装) |
7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1mg | 930→900 |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
8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3.5mg/瓶 | 1670→2360 |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9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1mg/瓶 | 630→900 |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10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1.0mg*1瓶 | 610→900 |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1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2.5mg/瓶/盒 | 1180→360 |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2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3.5mg*1瓶 | 1590→2360 |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3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3.5mg/瓶/盒 | 1640→2360 | 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 |
14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3.5mg/瓶/盒 | 1570→2360 | 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
说明:“序号”1为新增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序号”2-14为调整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