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1〕12 号

发布时间:2021-04-12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202123日国家联采办在沪开展了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为保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在本市的顺利推进,保障中选结果平稳执行、有序过渡,在前期本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与使用工作基础上,现就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

与中选药品相同通用名(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简称未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如未中选的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企业主动降价至本市中选价以下的(含中选价),则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相比于与中选药品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应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注重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未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原则上同通用名(含剂型)未中选药品的配备比例保持在20%左右。

二、坚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引导形成相应用药习惯

为坚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及《关于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18号),对通用名纳入本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在此基础上,为引导患者形成相应的用药习惯,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上述价高药涉及的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以及个人需提高的具体自负比例见本通知附件。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收据的项目明细中应予标注,以供识别。

三、其他相关工作

(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与使用中选药品采购、货款支付、质量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问题,按照沪医保价采〔2019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1520日起实施,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需提高的药品自负比例执行时间由本市医保部门另行通知。

 附件: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通用名及使用同通用名“价高药”个人提高自负比例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412

 


 

附件

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通用名及

使用同通用名“价高药”个人提高自负比例

序号

医保目录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使用同通用名“价高药”个人提高自负比例

西药部分

1

20

埃索美拉唑(艾司奥美拉唑)

口服常释剂型

20%

2

24

泮托拉唑

口服常释剂型

10%

3

24

泮托拉唑

注射剂

10%

4

42

莫沙必利

口服常释剂型

10%

5

152

格列齐特

缓释控释剂型

10%

6

174

那格列奈

口服常释剂型

10%

7

175

瑞格列奈

口服常释剂型

10%

*8

236

替格瑞洛

口服常释剂型

10%

9

461

培哚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10%

10

474

替米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10%

11

480

缬沙坦氨氯地平

缬沙坦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10%

12

481

缬沙坦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10%

13

514

特比萘芬

口服常释剂型

20%

14

722

头孢丙烯

口服常释剂型

10%

15

571

诺氟沙星

口服常释剂型

10%

16

768

左氧氟沙星

口服常释剂型

10%

17

798

伏立康唑

口服常释剂型

20%

18

813

吡嗪酰胺

口服常释剂型

10%

19

831

恩曲他滨替诺福韦

口服常释剂型

20%

20

878

替莫唑胺

口服常释剂型

20%

21

929

硼替佐米

注射剂

调整定额自负标准

22

1002

布洛芬

口服常释剂型

10%

23

1008

洛索洛芬

口服常释剂型

10%

24

1012

帕瑞昔布

注射剂

20%

序号

医保目录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使用同通用名“价高药”个人提高自负比例

西药部分

25

1061

丙泊酚中/长链脂肪乳

注射剂

20%

26

1105

普瑞巴林

口服常释剂型

10%

27

1117

加巴喷丁

口服常释剂型

20%

28

1134

普拉克索

缓释控释剂型

10%

29

1134

普拉克索

口服常释剂型

10%

30

1155

氨磺必利

口服常释剂型

10%

31

1193

度洛西汀

口服常释剂型

20%

32

1261

沙丁胺醇

吸入剂

10%

33

1277

多索茶碱

注射剂

20%

34

1283

氨溴索

注射剂

10%

35

1306

氯雷他定

口服常释剂型

10%

36

1253

奥洛他定

滴眼剂

20%

37

1051

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

滴眼剂

10%

38

1363

羟苯磺酸

口服常释剂型

20%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1

9

恩格列净

口服常释剂型

20%

2

10

卡格列净

口服常释剂型

20%

3

55

索拉非尼

口服常释剂型

调整定额自负标准

4

77

喹硫平

缓释控释剂型

20%

*序号8、医保目录编号为236的替格瑞洛口服常释剂型:对于相同通用名(含剂型)、在之前国家集采执行中已提高自负比例的“价高药”,提高自负比例部分不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