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1〕2 号

发布时间:2021-01-07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要求,国家组织开展了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近期,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为保证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本市顺利平稳落地执行,现就做好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一)本市已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称“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耗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采购平台”)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且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二)除中选产品外的其它冠脉支架类产品,实行挂网价格联动,具体规则由上海市医药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另行发布。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的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价格超过冠脉支架类产品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未中选产品,应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向市药事所提出备案采购,接受监督。

(三)未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与使用中选产品,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约定,其采购价格应不高于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

二、保证及时回款与产品供应

(一)本市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货款支付建立预付机制,由市药事所根据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医疗机构与企业的约定采购产品和数量,核定各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金额。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简称“市医保中心”)将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作为高值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

(三)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除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向医疗机构供应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单独出具发票。

三、实施医保梯度支付

本市参保人员使用中选产品发生的费用,取消原按比例分类自负部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本市参保人员使用冠脉支架类未中选产品发生的费用,取消原按比例分类自负部分,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7000元,并视市场竞争格局、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等动态调整。产品单价低于(含)最高医保支付标准的,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直接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产品单价高于最高医保支付标准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减负范围,也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作用

(一)本市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管理考核范围。为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主动降低医用耗材费用,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品种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不再纳入本市职工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按不高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在确保患者自负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DRG/DIP)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定期调整。对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为重视并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同步调整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支持医疗机构统筹用于相关学科建设发展及人员薪酬支出,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市药事所作为本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核定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金额,组织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分析,实行未中选产品价格联动,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按比例控制中选和未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定期向医疗机构公布中选产品采购使用量。

市医保中心负责根据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金额将医保基金按比例预付给医疗机构,以及按规定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品种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清算并拨付结余留用资金

(二)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监测,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规范临床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严控不合理使用,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从严查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违规行为。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问题,会同区医保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动员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选用性价比高的中选产品。

(三)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对中选产品加强监管,并加大生产流通环节的抽检、飞行检查力度。对于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一旦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将终止采购资格,并将其列入医药采购“黑名单”。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市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采购的具体工作,由市药事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自此次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