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4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蒋善勇、贺仁龙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部分孕期基础检查费用纳入社保报销范围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规定,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主要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生育妇女个人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根据原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7〕010号)的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的范围。包括: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住院生产(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除外)、产后访视、产后42天康复检查及自然流产(包括宫外孕、葡萄胎)”。
近年来,根据国家和本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要求,医保会同相关部门,扩大人群覆盖范围,将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适当提高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根据新生儿筛查病种调整等情况,制定实施《关于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2〕1号)和《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4〕11号),目前已将生育子女人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2021年的3600元提至4500元(危重孕产妇为8300元),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此外,本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生育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保障。本市诊疗项目管理采用准入法和排除法,所有符合医保规定的孕前检查诊疗项目全部纳入了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目前,我们正积极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研究进一步优化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等问题,以合理减轻孕产妇家庭(尤其是家庭收入较低的部分生育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有关要求,继续推进完善本市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提升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共同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