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101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袁灿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心理评估纳入老年长护险级别评定的提案”收悉,我们高度重视,与卫健、人社部门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心理疾病问题不仅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家庭幸福,还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供给有助于患者早日康复、重返社会,意义重大。该提案提出的关于心理评估方面的意见建议贴合社会实际和群众需求,对推动此领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对此,本市医保、卫健、人社部门从四方面进行研究推动:
(一)关于对现行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标准进行优化
目前,本市评估标准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该标准由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制定,标准的评估结果应用于养老、长护等各类基本养老公共服务。2015年,市卫健委制定形成全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1.0版;2017年综合考虑年龄、失能、失智等相关影响因素,对评估标准有关疾病因素权重进行了优化,形成了评估标准1.5版;2019年,为满足认知症老人护理服务需要,标准主要聚焦优化认知症评估的内容与维度、增加疾病病种并合理调整疾病权重,标准1.5版调整到目前2.0版。对于在评估标准中增加心理评估维度,我们认为有合理性、科学性,但考虑心理评估具有相当专业性,我们已在积极联系卫健部门,结合近期上海评估标准与国家评估标准衔接,支持本市评估标准作进一步优化,在优化中进行维度、疾病等专业性调整,更加全面科学界定失能老人的失能等级。
(二)关于对有心理障碍的长护险人群提供心理治疗
目前,根据国家长护险制度定位和本市长护险服务项目清单,服务内容以基本生活照料为主,服务提供者主要是养老护理员。考虑到养老护理员在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技能专业性欠缺,本市人社部门一是实施大规模、广覆盖、高质量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面向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开发“中医心理治疗概述”等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课程。二是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原则,在卫生健康、生物医药等领域实施一批示范引领性高级研修项目(急需紧缺人才培养项目)。三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分行业分期建设上海医药职工大学等一批继续教育基地,发挥一站式创新平台的作用,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通过完善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加大精神心理卫生等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为提供心理相关服务打好专业技能人才基础。
此外,根据国家关于长护险的制度定位,长护险与基本医保相互独立、边界清晰、各有侧重。长护险作为照料服务,由护理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心理治疗作为医疗服务,由医院提供诊疗服务,为满足老年人医疗需求,本市按照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鼓励具备家庭病床、巡诊(均已纳入医保支付)等服务方式的二级以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指派符合条件的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以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重点为有居家医疗服务需求且行动不便的高龄或失能老人以及慢性病、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患者,上门提供居家医疗、护理、康复、药学等医疗服务,建议卫健部门可进一步研究将心理治疗纳入上门巡诊的诊疗服务。
(三)关于适当提高精神心理卫生服务收费标准
目前,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明确了个体、团体、家庭心理治疗及心理咨询相关收费情况说明。近年来,本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不断健全完善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医师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将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注重发挥医疗机构的专业优势和参与积极性,具体调价项目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项目成本、学科发展等因素自主提出,不断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体现医师技术劳务价值。
(四)关于尽快出台长护险对心理评估和心理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
一是对于评估费用,本市已将参保人员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且支付比例为80%。二是对于心理治疗相关诊疗费用,本市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按基本医保规定的比例支付。如需开展上门心理治疗,可由本市家庭病床或巡诊服务覆盖,为参保人员提供专业的心理治疗服务。
下一步,医保、卫健、民政等部门将积极开展政策研究,优化完善需求评估标准。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关注跟进精神心理类医疗服务开展情况,可用调价总量向价格成本偏离度大的项目倾斜,支持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造福精神障碍的患者。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