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7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22  

对市十届人大次会议第027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汪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重点将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的药品纳入集采范围,上海暂未组织开展创新药集采。集采中医药生产企业自主报价,原研药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同台竞争。医保部门通过确保使用、确保回款等配套措施节约中选企业营销、资金成本,引导企业从重销售向重研发转变。

2015年,国家改革药品价格机制,取消了除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极少数特殊管制的药品外所有药品政府定价,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政府主要通过发挥医疗保险和招标采购作用进行引导。我们将继续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制定规则、调查监测、招标采购、谈判议价、支付标准等多方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二、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生物医药是打造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是上海重点发展的三大先导产业之一,是上海提升城市产业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力量。本市推出多项政策举措激发企业创新与生产积极性,推动创新药械产品加快进入医院应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2023年,市医保局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上海市进一步完善多元支付机制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完善创新药械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创新药械临床应用、加大创新药械医保支付支持等九方面28条措施,对创新药械形成多方共担支付机制,推进本市完善创新药械的后端支付机制,稳定前端产业预期,助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以来,更多本市研发、生产、引进的创新药参加国家谈判纳入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创新药械入院机制进一步畅通。

    此外,2023年市生物医药产业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72款新优药械产品纳入《上海市生物医药新优药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促进新优药械产品入院应用、进基本医保和商保目录。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本市95%的三级医院已采购《目录》内产品,9款《目录》产品纳入沪惠保特药目录。

三、满足群众多层次用药需求

    本市在政策层面支持多元化、多层次的临床用药需求,无论是自费药还是医保目录内药品,均可通过本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对于集采未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按照国家要求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临床需求自主选择,本市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在每次集采执行有关发文中都强调医疗机构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未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并且指出医疗机构应该配备一定比例的未中选药品。

        2023年,本市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按照应纳尽纳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购药提供更多选择、更多便利。参保人员凭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执行与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门诊支付政策。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群众购药便捷度,市医保局于2023年启动了定点零售药店互联网医保支付工作,试点运行以来,药店数量逐步增加,在线结算量稳步提升。

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按照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有关规定,本市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试行期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健全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一方面,持续完善新增项目收费机制,设置试行期,试行期内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价格,报市医保局备案。公立医疗机构确定试行价格应坚持公益性,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疗机构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另一方面,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根据患者负担总体不增加、医保基金可承受、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要求,与财政补助相衔接,加强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优势,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协同有关部门完善政策举措,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健全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新机制。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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