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019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陆敬波委员:
您提出的“0019”号“关于‘三孩’背景下本市加强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女性就业和晋升等劳动权益面临挑战等问题确实客观存在且值得研究。为此,我们会同卫生健康、妇儿工作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
※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关于您提出的“将陪产假和育儿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的建议,我们认为值得研究。生育保险是一项法定基本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据此,在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支持,且地方性法规已对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待遇出资渠道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市暂不具备将相关假期待遇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条件。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我们也将根据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
关于您提出的“建立社会保险费返还或补贴机制”的建议,我们认为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的规定,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对职工在生育相关假期期间企业为该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返还或补贴,尚需具备充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为此,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研。
关于您提出的“出台对于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优秀企业的奖励政策”,“强化企业侵害女性劳动权益的违法责任”等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市妇儿工委等部门已开展多方面的生育政策调研,推动制定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的工作措施。目前,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列入市人大正式立法项目,《实施办法》将调整为《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废旧立新的形式进行修法。本市将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家庭养育社会支持体系和妇女权益保障体系,解决家庭尤其是妇女生育的后顾之忧,以此切实改善本市人口结构,助推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实施三孩生育政策,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在下一步工作中,市医保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完善加强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以及公共服务,着力减轻生育、养育等负担,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