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81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高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使用医保卡在药店购药的管理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利益,针对参保人员在实体药店使用医保卡购买药物的情况,国家和本市政策都要求定点机构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做到实名就医购药,人证相符,防止冒名使用或盗刷他人医保卡。其中《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5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等基本医疗保险凭证。
另外,本市于2022年1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25号),对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配售服务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是加强购药人员身份核验。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购药管理的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凭证,做到人证相符。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代购药品。因特殊情况至定点药店购药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代购药。代购药受托人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是加强代购药登记管理。定点药店在开展代购药登记管理时,需记录代购药名称、购药数量以及委托人、受托人证件号等信息,在结算单据上注明“代购药”,并妥善保管代购药登记记录,以备核查。
三是定点药店应健全内部医保管理制度,定点药店如发现冒用医保卡、贩卖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行为或线索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医保管理部门反映。
在严格落实以上政策措施的同时,下一步,我们将在定点药店继续推广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精准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利益。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6日